一、依據環保署110年10月21日環署氣字第1101124204A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單位,倘對於旨揭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該署氣候變遷辦公室,電話:(02)23117722分機2773,傳真:(02)23610082,電子郵件:chka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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