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東縣政府111年3⽉17⽇府教學字第1110055946號函辦理。
⼆、審查時應附文件: (⼀)證明文件:應檢附正、影本各1份,正本審查後發還,影 本請依下列順序裝訂。 (⼆)合格教師證書及聘書。(以非應聘科⽬3年內任教1年以上之條件申請者,須再⾏檢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三)介聘原因證明文件。 (四)服務年資證明。 (五)考績證明。由⼈⼒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出明細總表,須由學校⼈事⼈員核章。 (六)獎懲證明:以⼈⼒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出之獎懲敘獎明細表替代,須由學校⼈事⼈員核章。倘有未登載於該系統之獎懲令或獎狀須檢附正、影本各1份送審。 (七)研習證明:⾄研習進修系統列印研習記錄完成核章,並登錄於「臺東縣111學年度國⺠中學教師申請介聘研習時數 審查⼀覽表」,請學校⼈事⼈員協助審查核章。研習記錄及審查⼀覽表於介聘積分審查當⽇繳交。 (八)上網填報資料之志願表(⾃⾏列印簽名)。
三、有意申請介聘教師應詳加考量是否參加介聘並審慎選填志願 ,倘經達成介聘復放棄介聘結果,10年內不得再申請 介聘,並依公立⾼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