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說明:依教育部112年1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9324號書函轉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8條】: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