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Post category:人事室 / 人事室最新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3-02-08Post author:人事室說明:依教育部112年1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9324號書函轉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8條】: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教育部-書函下載勞動部-函下載勞動部-令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國立宜蘭大學112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資訊下一篇文章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112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入學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