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家庭」及「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學生安心就學

一、 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及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 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依以下2階段辦理:

   (一)第1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含學生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力負擔代收代辦費情形),並於輔導記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研議,並運用教育儲蓄戶或尋求民間資源等方式協助。

   (二)第2階段:開學後如仍有不足款項,得提報學生名單及相關申請表件,函報國前署申請專案補助。

三、 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四、 本案國前署將視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另依109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