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國際性競賽參考項目』及『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30949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三、 依據前開原則規定,有關「競賽」項目採計部分,限國中階段參加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採計時應符合下列各項認 定原則:
   (一)符合主辦層級認定: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競 賽。
   (二)符合辦理原則:
   1、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鼓勵學生發展多元 智能及自我優勢。
   2、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 賽分組、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之公平性。
   3、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 生周知,妥為宣導,並儘量讓所有學生都有參加機 會。
   4、逐級性:縣市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 或推薦參加之;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參賽 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並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複選或推薦參加。
   (三)成績計分原則:
   1、應明定各競賽項目核獎之項目及人數上限,且競賽間 之核獎總數應符合比例原則。
   2、競賽成績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四、 彙整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國際性競賽參考項目」共32項;「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共35項,前述競賽項目,適用113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區競賽項目每年應適時檢討,修正公告,以維學生權益。
五、 教育部公告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 『國際性競賽參考項目』及『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 所列各項競賽係為參考項目;其他競賽之採認,得由各就 學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學生多元能力,採全區 一致性等原則規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