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含最高教育階段為高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服務事宜一案

教育部  函 

旨:為辦理11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含最高教育階段為高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服務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於110年11月16日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核准同意110學年度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所聘且報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外籍教育人員(下稱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係指外籍教育人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於COVID-19疫情境管期間專案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臺,爰自即日起開放受理前揭人員之申請。 二、有關外籍教育人員申請來臺服務,僱主為本部主管學校者,由各校逕報本部國教署辦理,僱主非屬本部主管學校者,由地方政府統一彙整辦理。貴府(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前:   1、貴府(校)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身分,須為已獲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始得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另旨揭專案入境之機場,僅限「桃園國際機場」。   2、貴府(校)應聯繫通知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前之應辦事項(含完成完整疫苗接種、PCR檢測及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調查前揭人員來臺相關資訊(含預計入境時間、航班等)後,於擬來臺日之15個工作天前,將申請資料依本部國教署格式(如說明七)寄至本部國教署指定之電子信箱。   3、審酌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須完成14天居家檢疫,本次提供入住地點包含「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如係入住防疫旅館者,請學校事先洽妥防疫旅館(防疫旅館資訊:https://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本部將依貴府(校)所寄申請資料,確認擬安排入境之人數及時間,統一洽妥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後,再以電子郵件請貴府(校)通知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批次入境時程;惟入境時間倘與集中檢疫所床位未能合致者,則須調整入境時間。另為避免申請案件集中壅塞,請儘早提出申請,俾利整體批次安排。又為因應農曆春節檢疫量能盤點,擬於110年12月1日至13日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自行至入境檢疫系統預約。   (2)貴府(校)應依本部國教署回復信件所列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將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名冊(格式同說明七)報署,請貴府(校)務必逐一確認名冊各欄位之正確性,俾利後續航空公司查對及入境查驗等程序進行。   (3)另因集中檢疫所床位有限,為避免資源浪費,嚴禁未預訂航班者先行登記床位後放棄,倘有類此情形經查獲者,將停權該地方政府或本部主管學校申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1個月。   (4)本部國教署將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前一日或當日告知地方政府或本部主管學校前揭人員之集中檢疫所地點,並請有關單位務必落實關懷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   4、本部國教署彙整各地方政府所報名冊後,將函知駐外館處同意預定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名冊,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貴府(校),俾利辦理簽證或核發入出境許可證。請貴府(校)於接獲上開公文副本時,應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另應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登機前,再次提醒前揭人員登機前應辦事項(含檢具完整疫苗接種證明、3日內PCR檢測陰性報告及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提供雙語防疫文宣及衛教影片(相關資料請參閱,https://tinyurl.com/b856mwhp)。   5、另所報名冊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航班取消、航班併班等)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至遲應於航班起飛前3日中午12時前(臺北時間UTC/GMT+8),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告知本部國教署,以利名冊抽換;事後應函報本部國教署補正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修正之名冊,並敘明修正理由及修正項目。如有未告知本部國教署即擅自變更入境日期之情事,本部將暫緩受理地方政府或本部主管學校申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1個月。   (二)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後:   1、選擇「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於入境時經機場檢疫人員確認無發燒等疑似症狀後,將由境管區直達集中檢疫所,且逕於集中檢疫所採檢;至於「自費入住防疫旅館」,則需於機場完成採檢後,始得前往防疫旅館。   2、本部國教署委託之機場工作小組將協助並確認前揭人員均已抵臺並搭上機場防疫專車前往檢疫地點(需自行負擔防疫專車費用),貴府(校)應「指定專責人員」後續確認前揭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均已確實入住檢疫地點後,至指定表單回報,並應持續追蹤該人員之動向及身心狀況。專責人員應隨時待命,協助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及防疫相關事宜;如有未處理之情事(如:未落實確認所持證明文件為有效、未落實指引防疫旅館交通、未落實回報入住檢疫地點情形、未落實關心外籍教育人員動向及身心狀況等),其情節重大者,本部將限期專責人員所屬地方政府或本部主管學校提報檢討報告;必要時,將暫緩受理地方政府或本部主管學校申請境外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作業。   3、貴府(校)應擬訂關心輔導計畫,定期關心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於檢疫地點之情形;另選擇入住防疫旅館檢疫者,相關專責人員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入住14天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配合地方政府向防疫旅館所在地之衛生局洽詢,於其居家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2至14天)安排專責人員陪同進行PCR檢測。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採檢時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醫用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完畢須立即返回防疫旅館等待檢驗結果,並俟檢疫結果陰性,始能離開防疫旅館。   4、另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於檢疫期滿並離開檢疫地點前,專責人員應以電話或訊息方式,確認檢疫期滿前之採檢結果,經確認檢測為陰性者,應安排並接送其至相關地點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於自主健康管理第6至7天須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後續執行情形無虞後,始得到校服務。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各校應指派專人進行健康關懷及監測記錄其健康狀況,並提醒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落實外出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場所,同時遵守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警戒防疫規範。   5、倘若於檢疫期間有疑似症狀且經檢測為陽性者,將由檢疫地點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安排至指定隔離之治療機構或處所實施隔離治療等必要措施。   (三)另有關是否開放施打單劑單劑嬌生疫苗(Johnson & Johnson (Ad26.COV2.S)腺病毒載體疫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來臺乙節,經指揮中心評估後表示,若符合完整接種者即可申請來臺,爰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_bDBeHfA)公告,開放施打單劑嬌生疫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來臺。 三、選擇「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其費用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請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於其入住集中檢疫所前3天,一次繳交檢疫14日費用2萬1,000元,相關費用繳交資訊如下:   (一)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二)收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   (三)收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請於匯入國庫帳號時,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並於匯款人姓名後另標註(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學校名稱)。 四、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完成繳交上開費用後,非本部主管學校統一檢附繳費收據影本至所屬地方政府,並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繳款收據影本後,寄至本部國教署指定電子郵件信箱;本部主管學校則逕寄至本部國教署指定電子郵件信箱(e-2380@mail.k12ea.gov.tw)。信件主旨請註記(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住集中檢疫所繳款收據-縣市政府或學校名稱),另請於來信後電洽本部國教署劉先生確認(04-37061074)。 五、另依本部110年11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49072號函及指揮中心110年11月11日最新公告之新聞稿,為因應111年農曆春節假期大量返國人潮入境檢疫需求及依指揮中心於農曆春節檢疫量能政策,請貴府(校)勿於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安排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倘因不可抗力因素致需於前揭期間入境,貴府(校)應事先檢具理由並敘明抵臺後至完成居家檢疫期間之協助措施並函報本部國教署,再由本部專案報請指揮中心視當時檢疫量能進行准駁,且110學年度第2學期擬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仍得依現行專案入境做法向本部國教署提出申請,惟須於111年2月14日以後始能入境。 六、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七、檢附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名冊格式、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 八、就非本部主管學校而言,本案本部國教署單一對應業務窗口為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請貴府勿將本署相關聯繫資訊提供所主管學校(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或外籍教育人員,俾確保聯繫服務管道暢通;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聯繫資訊如下:   (一)配合本部國教署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補助計畫進用之外籍教育人員:林小姐,04-37061171,e-2383@ mail.k12ea.gov.tw。   (二)其餘高級中等學校外籍教育人員:李小姐,04-37061155,e-2522@mail.k12ea.gov.tw。   (三)外僑學校(最高教育階段為高中者):劉先生,04-37061074,e-2380@mail.k12ea.gov.tw。   (四)實驗學校及機構(最高教育階段為高中者):張小姐,04-37061529,e-22d1@mail.k12ea.gov.tw。 九、副本抄送外交部,惠請轉知各駐外館處,協助受理經本部核定預定來臺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辦理簽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