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Post category:主計室 / 主計室最新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2-04-22Post author:主計室1111292982_3_A09000000E_1110038931_senddoc3_Attach3下載1111292982_2_A09000000E_1110038931_senddoc3_Attach2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4點附件2,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11440016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下一篇文章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