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1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18662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 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112教育部函1291363_1_0025211A00_ATTCH1 (2) 112衛生福利部公告1291363_3_0025211A00_ATTCH3 112衛生福利部函1291363_2_0025211A00_ATTCH2